【48812】对厦门征景交易有限公司行政处分决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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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12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蛇关缉一决字〔2019〕0065号】。

  当事人:厦门征景交易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吴泽隆,海关编码为3502161BTT,居处: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15号902室之一。

  2019年6月15日,当事人托付深圳市骏腾海世界货运署理有限公司以一般交易方法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棉纱44500千克,产品编码为5205240000。报关单号码: 137、194;集装箱号码:TGHU8450980、FDCU0363053。2019年6月22日和6月24日,经蛇口海关查验发现,当事人实践出口货品为:1、支架(产品编码为3926909090)2600个,2、无线 、 自 拍 杆 ( 商 品 编 码 为 9 6 2 0 0 0 0 0 0 0 ) 4 0 0 0 个 , 5 、 有 线 耳 机 ( 商 品 编 码 为

  8518300000)185000个,6、转接头(产品编码为8536901900)10000个,7、收音机(产品编码为8527990000)5300个,8、充电器(产品编码为8504409999)23720个,9、数据线、色母粒(产品编码为3206499000)20000千克,12、个别包装袋(产品编码为4819400000)2510千克,13、破碎机(产品编码为8474201000)1台,14、滤网370千克(产品编码为7314190000),15、破碎刀(产品编码为8208900000)130千克,申报货品未出口。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的行为违背海关的监管规则,影响国家的出口退税办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品报关单、查看(查验)记载表(货管)、海关货品查验记载单、深圳海关归类案子产品归类审阅表、解说陈述、装箱单、合同、发票等为证。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五)项之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