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出口管制以及部分西方国家采取的一些制裁措施,对企业在国际科技交流、经贸合作以及全球供应链体系构建等方面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复杂多变的形势下,中国也更加重视出口管制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和执法深度,并于2021年底发布了《中国的出口管制》白皮书。
走出去智库(CGGT)特约法律专家、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新宇认为,2021年是中国出口管制法律制度全方面实施的开端年,在主管部门对出口管制领域各项措施不断细化、执法机关慢慢地增加执法力度的趋势下,中国企业的出口管制合规体系建设要求也被提到了更高的层次,中国企业不仅要关注出口管制本身,也要关注与之相关的国外制裁及中国反制裁的有关要求,提前做好应急预案。
今天,走出去智库(CGGT)刊发金杜律师事务所刘新宇、郑银莹、郭欢等人的分析文章,供关注跨境合规管理的读者参阅。
1、出口管制物项,应当申领许可证而未申领,如果构成走私犯罪,将按照“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一般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2021年,中国出口管制相关主管部门对部门规章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了较大力度的“立改废”,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对出口管制的各项目录清单进行了更新调整。
3、《出口管制法》不仅仅适用于传统的“出口”概念,企业日常经营中的货物跨境转移、境内转移给外国员工和技术传递等也可能在规制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在其确立的中国出口管制基本框架体系下,2021年有关主管部门又进一步制定发布了相关的配套规定,同时执法实践也不断深入,2021年成为中国出口管制法律制度全方面实施的开端年。
本文拟从典型案例出发,对中国出口管制领域相关合规要点进行梳理,并结合实务经验提出具体建议,希望有助于相关企业了解掌握中国出口管制的监督管理要求,更好地识别和预防风险,提升出口管制合规水平。
根据《出口管制法》的规定,违反该法规定的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视不一样的情形及严重程度,会被处以行政处罚,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2021年,商务部暂未正式公布商务部门出口管制处罚案例。而海关作为在进出口环节对管制物项实施出口监管的执法部门,2021年以来查处了多起出口管制违规案件,此处特挑选了几个有代表意义的典型案件:
2021年9月16日,天津新港海关对一家江西贸易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200吨石墨化石油焦,但经查验,实货为人造石墨,应归入商品编号3801100090(无出口退税,需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而该公司依照石墨化石油焦申报出口,并未取得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涉案货物价值940,108块钱。海关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2],对该公司科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整[3]。
2021年12月15日,天津新港海关对一家石家庄贸易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项下背包490个、男士马甲3030件、工具包6250个,申报商品编码分别为4202920000、6211339000、4202129000(出口退税率均为13%,均无监管证件)。经查,这批货物为迷彩色的背包、男士马甲、工具包,应凭军品出口许可证出口,而该公司依照普通货物出口,并未取得军品出口许可证。针对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出口军品的行为,海关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对该公司科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整[4]。
2021年4月27日,佛山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南沙海关申报出口稀释剂16002千克,规格型号中申报甲苯含量为100%。根据相关规定,甲苯含量超过40%须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而该公司没办法提供,海关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5]对该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6]。
2022年1月12日,吉安某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南沙海关申报出口粘合剂等货物一批至缅甸。经海关查验发现,该单申报四项货物均含有乙酸乙酯。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乙酸乙酯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而该公司并未取得该等许可证。海关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三)项[7]对该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28,000元[8]。
在上述案例中,海关有的是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其法定罚款幅度在货物价值的30%以下;有的案例则是直接依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进行处罚(同时适用了减轻处罚)。通过条文比较不难发现,《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罚则是“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相比,罚款金额可能大幅度的增加,因此,在《出口管制法》的大背景下,建议广大企业格外的重视出口管制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法律后果。
通常而言,违反出口管制相关规定,构成刑事犯罪的,分不一样的情形会涉及走私犯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武器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非法经营罪等。
笔者经过初步检索,2021年公布的涉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决共计145起,既包括进口禁限物项犯罪案件,也包括出口禁限物项犯罪案件,按地域区分整理如下图所示:
在上述对出口禁限物项活动犯罪案件的判决中,有一起违反两用物项许可管理相关规定的走私犯罪案件。该案被告人在明知缺失《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伪报出口目的国的方式来逃避监管,对缅甸出口我国禁止出口的轻质纯碱(碳酸钠),所涉走私出口货物共计361余吨[9]。被告人被判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主犯(出口企业业务员)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从犯(货代公司业务员)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21条,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
据此,出口管制物项,应当申领许可证而未申领,如果构成走私犯罪,将按照“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一般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出口管制法》的实施,从法律层面上确立了中国出口管制的基本制度,包括管制范围、管制清单、管制措施、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由于中国新的出口管制体系刚刚实施,并且目前公开渠道查询到的出口管制刑事和行政案例多数是海关查办案件,所以体现的主要是出口货物存在伪报、瞒报或者无证出口等情形,但出口管制的规制范畴并不仅限于上述传统的货物出口领域。结合实务情况,我们就相关要点梳理如下:
出口管制是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简称为“管制物项”)出口,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出口管制法》所规范的管制物项范围,包括了货物、技术、服务等,也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 为进出动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包括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买卖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第三方;以及
从上述案例中也可看到,货代公司业务员在走私中起协助作用的,也会构成走私犯罪案件的共犯并承担对应的刑事责任。
● 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保税监管场所向境外出口。
2021年,中国出口管制相关主管部门对部门规章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了较大力度的“立改废”,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对出口管制的各项目录清单进行了更新调整,有关调整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2020年11月26日,商务部、国家密码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20年第63号公告[11],自2021年1月1日起,《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和《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商务部、密码管理部门、海关依法对本公告所列物项和技术的进出动做监督检查。违反商用密码进口许可和出口管制有关法律法规进出口商用密码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12月2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第46号关于对高氯酸钾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对高氯酸钾(海关商品编号2829900020)实施出口管制[12]。从事高氯酸钾出口的经营者,需依照《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经商务部登记,同时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理验放手续。
2021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48号公告,公布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其中:出口实施许可证管理的共有11类管制物项,与上一年度的目录相比,增加了6种易制毒化学品。
2021年6月28日,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无纸化的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施行无纸化管理[13]。出口经营者能够最终靠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原则上不再报送纸质材料。无纸化管理将实现从业务申请、业务审核、许可证签发、货物通关全流程电子化,可大大降低企业成本。企业即提交即审核,可以缩短时间大约5-7天,可以每时每刻上网查询办理的进度[14]。
除了《出口管制法》的统一规定之外,对于不一样的种类物项的具体出口管制措施,也需要遵循相应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对目前现行有效的相关行政法规、管制物项、主管机关进行了梳理,汇总如下:
注:需指出,海关总署与相关管理部门紧密合作,依法对管制物项的出口实施监管,参与相关违法出口案件的调查处理,开展风险防控、监督执法等相关工作。
随着《出口管制法》的实施,企业出口管制合规体系建设要求也别提到了更高的层次。2021年4月28日,商务部公布2021年第10号公告《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同时发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从实际操作层面为出口经营者提供了更详细的参考和指引。
就合规体系的非消极作用,指导意见进行了明确,即“根据内部合规机制建设和运作情况,给予出口经营者相应许可便利。如其违反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规定,但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历史上首次发布《中国的出口管制》白皮书[15],内容最重要的包含:1)介绍中国出口管制的基本立场[16];2)强调中国将逐渐完备出口管制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3)持续推进出口管制体系现代化,不断引导和推进企业出口管制合规建设等。
2021年12月30日,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主办的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17]开通,平台上集合了出口管制领域相关的国内外法律和法规、政策等文件,同时开设多个栏目为国内公司可以提供合规服务和政策解读,旨在为广大公司可以提供出口管制领域权威的、一站式的服务,加大对企业合规的指导和服务力度。
金杜团队长期为中国出口管制各项制度建设建言献策,并帮助多家企业建立出口管制合规体系。团队撰写的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的实践解读文章[18]也登载于该网站上。
基于以上对2021年出口管制典型案例和法规相关要点的总结梳理,预计新的一年中国出口管制还将继续强化立法和执法,逐步加强出口管制领域的监管,包括加大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力度。
在主管部门对出口管制领域各项措施不断细化,执法机关慢慢地增加执法力度的趋势下,我们也结合实务经验为企业提出几点建议:
● 《出口管制法》不仅仅适用于传统的“出口”概念,企业日常经营中的货物跨境转移、境内转移给外国员工和技术传递等也可能在规制范围以内。广大企业在特定货物、技术是否属于管控范围,特定活动要不要取得相应许可不甚清楚的情况下,能借助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协助,必要时可向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主动报告、问询。
● 国际情形复杂多变,出口企业要重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建立客户筛查系统,并通过尽职调查识别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涉及的高风险客户。另外除了关注出口管制本身,关注与之相关的国外制裁及中国反制裁的有关要求,提前做好应急预案。
● 海关作为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管制等禁限管理,一直是海关的监管重点,并且实务中处罚实例也比较多,建议重视出口环节规范申报,切实防范走私、违规风险。
● 对于出口技术也应注意,技术转让、许可,以及投融资、并购交易等所涉及的技术境外转移事项有可能进入技术出口管制的规制范围,鉴于交易情况复杂性和多样性,在目前相关规定尚待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的同时,企业自身应提前重视,并积极寻求专业力量帮助。
● 建议重视出口管制的最新政策变化,比如清单变化,动态调整等,并结合企业业务模式特点,从整体上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出口管制要求的相应管理制度和合规体系,实现企业持续稳健经营。
[1] 《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出口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5]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7]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密码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3号
[12]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 关于对高氯酸钾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18] 企业出口管制合规建设的新阶段——《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的实践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