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见外标签注明100%棉,一顾客考虑到自己常常出差便一口气购买了5件睡衣。回家之后,这名顾客却发现睡衣内侧的永久性标签上标明35%棉、65%涤。表里标签不符,顾客以为遭受诈骗,遂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一赔一”。该胶葛经两审审理,法院日前终审支撑了顾客的诉请。
2007年10月8日,张女士在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天津和平路分店购物。其间,张女士看到一款睡衣的外标签上标明成分为100%棉,价格69.3元。由于常常出差,张女士便一次购买了5套。但是回到家后,张女士穿戴睡衣感觉不像纯棉产品,后来发现产品内侧的永久性标签上标着“35%棉,65%涤”。由此,张女士以为以上产品归于虚伪宣扬,而商家没有尽到严格把关的职责,以诈骗的方法、虚伪的阐明误导顾客,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天津和平路分店退回货款346.5元,并补偿346.5元。为验证自己的建议,原告张女士提交了出售小票、发票和产品什物等。
法庭上,被告方提交产品什物两件,证明产品表里标签共同,并辩称,己方不存在虚伪宣扬和出售,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原审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出售给原告的5套睡衣表里标签棉、涤成分不共同,而被告所供给的依据不能证明该产品为全棉成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维护法》第16条规则:“经营者向消费的人供给产品或许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履行义务。”第19条第1款规则:“经营者应当向消费的人供给有关产品或许服务的实在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伪宣扬。”《天津市顾客权益维护法令》第29条规则:“制止经营者采纳下列手法诈骗顾客……(三)以虚伪的价格、广告、阐明、规范、样品、现场演示、有奖出售等方法诱导顾客。”被告出售给原告的产品具有误导顾客的诈骗景象,现原告要求被告退回货款346.5元,补偿346.5元,应予支撑。被告的抗辩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撑。由此,原审法院判定被告将原告购买的上述产品予以退货,退回原告货款346.5元,并补偿原告346.5元。
一审判定后,被告不服,以原审判定确定现实不清、适用法令不妥为由提起上诉,恳求吊销原审判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请。
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上诉人出售给被上诉人睡衣的表里标签棉、涤成分不共同,而上诉人却是按100%棉的价款收取睡衣款的,故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供给上述产品的信息存在虚伪宣扬。原审法院根据法令和法规相关规则,确定上诉人出售给被上诉人的上述产品具有误导顾客的诈骗景象并无不妥。由此作出终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