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预计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2.60亿元(含等值外币),其中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总额不超过57.10亿元,子公司为企业来提供的担保总额不超过5.50万元。截至2023年末,公司已实际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25,097.47万元人民币,担保余额占2023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净资产37.96%。
●以上担保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被担保对象钛源纺织、新澳羊绒、新澳越南、新澳香港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根据公司2024年度生产经营及资本预算的资金需求,为保证公司制作经营等各项工作顺顺利利地进行,预计2024年公司及子公司互相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不超过62.60亿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其中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7.10亿元,子公司为企业来提供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50亿元。担保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预计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事项时为止。
2024年4月16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2024年预计担保的的议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在此额度内,各公司可根据实际资金需求向银行贷款或提供债务担保。涉及银行融资担保的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合同为准。本公司将根据未来实际经营需要,在担保总额度范围内对具体担保额度分配进行适当调增。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担保预计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具体的担保事宜并签署有关规定法律文件,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银行、担保金额、担保期间及担保方式等。
经营范围:毛条、毛纱的生产、销售,纺织原料(除白厂丝)和产品的批发、代购代销,企业自产的毛纱、毛纺面料的出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的进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毛条产品、羊毛脂(国家限制和禁止经营的除外);纺织原料和产品的批发、进出口贸易及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上述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面料纺织加工;面料印染加工;纺纱加工;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经营范围:羊绒及其制品、纺织品、针织品、服装、服饰的生产和销售;纺织原料和产品的代购代销;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针纺织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服装辅料销售;新材料研发技术;鞋帽批发;日用杂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经营范围:毛纱、毛条的生产、销售、染色加工;纺织原料和产品的批发、代购代销;企业自产的毛纱、毛纺面料的出口;本公司制作及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的进口。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新澳越南资产总额7,980.63万元,负债率76.43%,负债总金额6,099.58万元,资产净额1,881.05万元。2023年1至12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209.15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羊毛、羊绒及其制品、纺织品、针织品的生产和销售;纺织原料和产品的代购代销;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浙江新中和羊毛有限公司、钛源国际(澳大利亚)有限公司、英国邓肯有限公司、浙江钛源纺织品有限公司、新澳纺织(越南)有限公司、新澳股份(香港)有限公司、新澳纺织(银川)有限公司均系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浙江厚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95.23%的股权。具体股权结构如下表:
宁夏新澳羊绒有限公司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70%的股权。具体股权结构如下表:
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条款以有关主体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相应的合同约定为准。
本次担保预计是为满足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违约风险和财务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内。上述被担保人拥有良好的信用等级,不存在为失信被列执行人情形,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上述担保事项未违反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经认真审议,都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公司、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事项。本次担保预计额度符合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及建设需要,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被担保人为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且经营业务正在正常进行,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控股子公司厚源纺织、新澳羊绒其它小股东持股比例过低,且均为自然人股东或员工跟投平台,受限于其自身能提供用于担保的资产有限,故无法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本次担保公平、对等。董事会赞同公司上述预计担保额度事项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提交日,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总额283,920.00万元,占公司2023年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的86.15%。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余额122,511.61万元,占公司2023年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7.18%。以上担保均为公司与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公司无对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之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过担保,也无逾期担保。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上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天健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4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5人次、自律监管措施13人次、纪律处分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共涉及50人。
注1:2021年度签署水晶光电、新亚电子、蓝特光学2020年度审计报告;2022年度签署水晶光电2021年度审计报告,复核华研精机2021年审计报告;2023年度签署宁波联合、水晶光电、威星智能2022年度审计报告,复核华研精机2022年审计报告。
注2:2021年,签署威星智能2020年度审计报告;2022年,签署新澳股份、雅艺科技2021年度审计报告;2023年,签署新澳股份、珠城科技、雅艺科技2022年度审计报告。
注3:2021年,签署若羽臣2020年审计报告;2022年,签署若羽臣2021年审计报告,复核新澳股份、天奈科技、晋亿实业和中天行2021年审计报告;2023年,签署浩云科技2022年审计报告,复核新澳股份、天奈科技和晋亿实业2022年审计报告。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2023年财务审计报酬为95万元(含税),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报酬为25万元(含税),两项合计为120万元,财务审计费用较上一期增加15万元。审计定价综合考虑资产总额、审计工作量及人力资源成本等因素确定。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充分了解和沟通,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进行了核查,并对以往年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年度审计工作中的表现进行评估,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符合相关要求,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与审计机构签署相关合同。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业务的发展,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授权董事会在不影响公司主要营业业务及保证公司财务安全的前提下,择机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30%的股票事宜,授权期限为本议案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授权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自查和论证,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30%的股票,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35名)。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将根据询价结果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股票须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要营业业务相关项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即: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的实施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募集资金规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事宜;
2、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与发行相关的材料,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3、办理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事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结合证券市场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实际募集金额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4、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承销与保荐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发行情况,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变更登记或备案;
7、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新增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8、根据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以及监管部门的意见,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允许的范围内,终止本次发行方案或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继续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
9、决定并聘请本次发行的相关证券服务中介机构,并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1、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的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与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2、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本项授权决议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情况,结合公司实际决定是否在授权时限内启动本次股票发行事宜。若启动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董事会需在规定的时限内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后方可实施,实施进程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赞同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披露。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关联交易系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此类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
1、2024年4月6日,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确认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程序合法有效,交易行为真实合理,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以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以及2024年经营计划为基础,遵循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公允定价,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利益。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董事会会议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关联方交易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带来影响。
2、2024年4月1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确认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沈建华、华新忠、王雨婷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预计子公司宁夏新澳羊绒有限公司(简称“新澳羊绒”)2024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如下表所示。若因实际经营业务需求,公司在2024年度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下表列示的预计金额(或新增关联方),公司将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维护公司及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利益。
主营业务:餐饮服务,企业内的水电、天然气及热力供应、通讯服务、物业服务(绿化、保洁、维修)、建筑物的装饰装修;企业安全管理;公务接待;物流配送;设施设备维护及维修;后勤保障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指标:2023年年度,总资产为13523.74万元,净资产为12192.30万元,营业收入为2459.06万元,净利润为-9414.21万元,资产负债率为9.85%。
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新澳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新澳实业”)系宁夏浙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宁夏浙澳”)的有限合伙人之一,持有其69.99%合伙份额,且其执行事务合伙人系新澳实业之子公司。公共服务公司为宁夏浙澳之控股子公司灵武市浙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规定系关联法人。
子公司宁夏新澳羊绒有限公司位于宁夏灵武市生态纺织园区内,由于园区电分户改造尚未完成,按照相关安排,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等能源供应单位直接向公共服务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由公共服务公司代收代付园区内各企业电费,从而形成了公共服务公司与新澳羊绒之间的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平等、公平、公允的原则,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公允价格,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日常经营性业务往来,均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不会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公司主要营业业务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较大依赖或被其控制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同时,听取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公司2023年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关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6、8、9、10、11、12、13、17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基于谨慎性原则,涉及董事、监事本人薪酬议案时,对应人员回避表决。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做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做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做投票的,投资的人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能够最终靠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详细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单位营业执照、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3、融资融券股东出席会议的,需要出示本人身份证,受托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证券公司的有关股东账户卡复印件等办理登记手续。
4、股东可用信函、传真、现场等方式来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使用传线、登记时间及地点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5月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