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的规则,商务部于2009年4月29日发布立案公告,决议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进行反推销立案查询。该被查询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081019。
商务部对被查询产品是不是存在推销和推销幅度、被查询产品是不是对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工业形成危害及危害程度、推销与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查询。根据查询的终究成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第二十四条的规则,商务部作出开始裁决(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商务部开始裁决,在本案查询期内,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存在推销,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工业受到了本质危害,并且推销与本质危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则,商务部决议选用保证金方式施行暂时反推销办法。自2009年10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时,应根据本初裁决议所确认的各公司的推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供给对应的保证金。
被查询产品的姓名:锦纶6切片,学名聚己内酰胺,又称聚酰胺-6切片或尼龙6切片。英文名称Polycaprolactam,Polyamide-6(简称PA6),Nylon6
物理化学特征:锦纶6切片是一种外观一般呈乳白色或微黄色半透明到不透明状的结晶性聚合物,可溶于苯酚和热的硫酸中。
首要用途:锦纶6切片具有上色性、耐性、耐磨性、自润滑性好,耐低温、耐细菌,成型加工性好等特征,是一种运用广泛的合成树脂,首要运用在于化纤、纺织、化工、电子、机械、轿车、军工、食物和医疗等范畴。
自2009年10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时,应根据本初裁决议所确认的各公司的推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供给对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谈论并附相关依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反推销查询的开始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