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天然皮革作为人类最早使用的重要材料有数千年的历史,随工业时代的到来,人口飞速增加带来的巨量需求与天然皮革供给有限之间的矛盾一天比一天突出。为了弥补天然皮革的不足,人们研制出人造革合成革作为天然皮革的替代。
人造革合成革产业依次经历了PVC革、PU革、超细纤维超真皮革(以下简称“超纤革”)三代产业升级。超纤革在外观触感、常规使用的寿命、化学和机械强度等众多方面表现优异,且由于其接近真皮的使用者真实的体验,价格较天然皮革相比来说较低,使得超纤革成为天然皮革良好的替代品;而PVC革和PU 革由于实际性能与天然皮革有较大差异,因此只能用于相对低端领域。
我国是人造革合成革生产、消费大国,报告期内,我国人造革合成革市场总体供求关系平稳。但从产品的质量上来说,我国人造革合成革行业还处于较低水平,以中低端产品为主,中高端产品如超纤革占比仍较低,未来我国超纤革市场仍有较大发展空间。
聚甲基丙烯酸甲酯树脂(PMMA),是迄今为止合成透明材料中质地最优异的品种之一,拥有非常良好的透明性、化学稳定性、耐候性、耐药品性、易染色、易加工和外观优美等特性,是被誉为“塑料女王”的高级材料。
凭借优良的光学性能,PMMA下游应用广泛,其中低端 PMMA 主要使用在领域为广告灯箱、标牌、灯具、卫生洁具、仪表、生活用品、家具等,高端光学级 PMMA主要应用于液晶显示屏、LED照明、汽车尾灯、仪表盘、光学玻璃、防辐射PMMA、光学纤维、太阳能光伏电池、防弹玻璃、飞机座舱玻璃、医用高分子材料、军用光学设备、高铁车窗、警用盾牌、高端潜水镜、高档容器包装等领域。
我国PMMA市场需求量巨大,特别是近几年液晶显示屏、LED照明、汽车的市场增长十分迅速,光学级 PMMA 材料使用量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但我国PMMA产能以低端PMMA产能为主,高端光学级PMMA商品市场份额和产能主要被几家国际化工巨头所掌控,我国仍需每年大量进口。
公司是我国首家实现规模化量产高端光学级PMMA材料的内资企业,现有光学级 PMMA 材料产能 8 万吨/年。
超纤革产品主要生产工艺为:短纤维生产(纺丝工艺)、非织造成网(织造工艺)、浸渍工艺(湿法工艺)、化学减量(抽出工艺)、后整理工艺(上油扩幅、揉皮、片皮、磨毛、染色、印花)、干法移膜造面等。
公司目前光学级PMMA材料采取使用连续本体聚合工艺技术。该工艺技术对设备、工艺要求苛刻,存在传质、传热和聚合转化率控制等技术难点,目前,只有德国、美国、日本及中国等少数几家生产企业掌握此技术,技术门槛较高。
人造革合成革板块上业为化学原料、化学制品制造和纺织等行业;下业主要为鞋类、服装、箱包、汽车内饰、沙发家具、球类、装饰等消费品行业。
人造革合成革板块上业为化学原料、化学制品制造业,主要涉及尼龙(PA6)、低密度聚乙烯(PE)、聚氨酯树脂(PU)、MDI等原材料。
人造革合成革板块下业主要为鞋类、服装、箱包、汽车内饰、沙发家具、球类、装饰等消费品行业。
我国是世界主要的消费品生产、消费、出口大国。随国民经济发展的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消费能力的一直上升,对消费品品质的需求逐步的提升,带动了包括鞋类、服装、箱包、汽车内饰、沙发家具、球类、装饰等消费品行业快速发展。
光学级PMMA材料板块上业为化学原料、化学制品制造业;下业主要为家电、电子设备、汽车等消费品行业。
光学级PMMA材料板块上业为化学原料、化学制品制造业,涉及主要原材料为MMA。
MMA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材料。由于技术水平、设备、工艺等要求比较高,MMA主要被三菱化学、赢创(Evonik)、陶氏、住友化学、吉林石化等少数国际国内化工巨头垄断。
针对生产光学级PMMA材料所需原材料MMA被少数国际国内化工巨头垄断的客观情况,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双象集团从本公司及整个集团长远发展的策略考虑,为有效解决国内MMA原材料供应紧张和打通公司MMA原材料供给瓶颈,形成MMA和PMMA光学材料上下游产业链优势,在重庆市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全资设立了重庆奕翔化工有限公司建设MMA项目,并于2019年下半年建成投产,向公司稳定供应MMA原材料。
光学级PMMA材料板块下业主要为家电、电子设备、汽车等消费品行业。主要使用在于液晶显示屏、LED照明、汽车尾灯、仪表盘、光学玻璃、放射线PMMA、光学纤维、太阳能光伏电池、防弹玻璃、飞机座舱玻璃、医用高分子材料、军用光学设备、高铁车窗、警用盾牌、高端潜水镜、高档容器包装等领域。受益于我们国家的经济的快速地发展,上述相关行业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带动光学级PMMA需求量不断提高。
公司实行统一批量采购模式,与公司长期合作的主要供应商每年签署长期供货协议,确定当期的采购数量,采购价格则按提货时点市场行情报价确定。
公司实行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按客户订单需求组织生产。企业主导产品超纤革的生产流程大体上分为两个部分:首先生产标准半成品,然后按照每个客户在规格、颜色、花纹等方面的具体实际的要求对半成品进行后续处理,制造产成品。
PMMA粒子的生产流程为连续式聚合反应进行连续生产,不适宜频繁更换所生产的产品品种,因此公司采用特有的半库存半订单式生产模式。公司依据历史销售经验、库存状况和销售订单情况来统一安排生产计划,确保供货及时、库存合理且降低因频繁更换生产产品的品种而产生的损耗。
公司采用的是经销和直销相结合的营销模式。产品营销售卖价格主要是依据产品用料、产品规格、交易对手等因素综合考虑。
公司采用的销售模式以直销和经销相结合的经营销售的方式。产品营销售卖价格主要是依据原材料价格、产品规格、交易对手等因素综合考虑。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2020年6月18日,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征收安置科与本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协议规定因二改三项目建设项目需要,由鸿山街道征收安置科征收本公司位于鸿山街道后宅中路186号、188号的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非住宅房屋及附属物、不可搬迁设备及搬迁损失等合计补偿603,752,398.00元。截止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收到拆迁补偿款 502,470,096.00 元。
截止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之控制股权的人江苏双象集团有限公司累计质押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91,000,0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52.59%,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3.9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双象光学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双象”)因生产经营需要,2023年拟与关联方重庆奕翔化工有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双象超纤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双象超纤”)因生产经营需要,2023年拟与关联方重庆双象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详细情况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双象依据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开展需要, 2023年度拟与关联方重庆奕翔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奕翔”)发生采购原材料甲基丙烯酸甲酯(MMA)的关联交易。
2023年上述关联交易预计不超过总金额人民币 10亿元(含税)或不超过 8万吨。2022年度苏州双象与重庆奕翔实际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 73,282.56万元(含税),数量为64,203.63吨。
2023年4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顾希红、刘连伟、王浩、倪海建回避了表决,其他3名非关联董事都同意通过了该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关联交易议案尚须获得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股东江苏双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象集团”)将在该次股东大会上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双象超纤依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2023年度拟与关联方重庆双象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双象电子”)发生采购能源蒸汽的关联交易。
2023年上述关联交易预计不超过总金额人民币 8500万元(含税)或不超过40万吨蒸汽。
2022年度重庆双象超纤与重庆双象电子实际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 3,596.06万元(含税),数量为20.02万吨。
2023年4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顾希红、刘连伟、王浩、倪海建回避了表决,其他3名非关联董事都同意通过了该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关联交易议案尚须获得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股东双象集团将在该次股东大会上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注:1、甲基丙烯酸甲酯(MMA)的价格波动较大,2023年度对该材料采购的日常关联交易以预计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或不超过 8万吨(以二者数据孰高者为准)。
2、能源蒸汽的价格有一定的波动,2023年度对上述采购蒸汽的日常关联交易以预计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500万元或不超过40万吨(以二者数据孰高者为准)。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生产:化学原料和化工产品(不含许可证核定事项外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研发、销售:化学原料和化工产品(不含许可证核定事项外的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江苏双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象集团”)持有重庆奕翔100%的股权;双象集团持有本公司64.52%股权,是公司的控制股权的人。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重庆奕翔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重庆奕翔依法注册成立,合法存续且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较好的履约能力。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研发、生产、销售:电子科技类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再生资源回收;热力供应;货物或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江苏双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重庆双象电子100%的股权;双象集团持有本公司64.52%股权,是公司的控制股权的人。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重庆双象电子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重庆双象电子依法注册成立,合法存续且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目前具备年产50万吨以上蒸汽的能力,具备较好的履约能力。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双象根据日常生产经营需要,预计 2023年与关联方重庆奕翔发生采购原材料的关联交易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或不超过 8万吨(以二者数据孰高者为准)。目前MMA市场通用的货款结算方式为支付货款后发货。苏州双象向关联方重庆奕翔采购该原材料参照市场通用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原则上按先支付货款后发货,具体依据市场供需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根据日常经营的需要签署协议,遵循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参照市场行情报价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款根据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
全资子公司重庆双象超纤根据日常生产经营需要,预计 2023年与关联方重庆双象电子发生采购蒸汽的关联交易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500万元或不超过40万吨(以二者数据孰高者为准)。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根据日常经营的需要签署协议,遵循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蒸汽价格按照重庆市长寿区物价局及当地热电厂的蒸汽价格协商确定。数量按照安装的蒸汽流量表数据为准。货款支付采用先使用,每月抄表后结算支付货款的方式。
MMA是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双象的主要原材料,该材料被国内外少数生产企业所垄断,且供应数量有限。重庆奕翔是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双象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能确保持续稳定向苏州双象供应原材料,有效解决苏州双象受制于人、原材料没有办法获得,进而影响公司制作与发展的难题,推动苏州双象业务的做大做强和发展。
蒸汽是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双象超纤的主要能源之一。重庆双象电子生产过程产生蒸汽副产品,该公司厂址位于重庆双象超纤旁边,距离很近,可以稳定向重庆双象超纤提供高品质的蒸汽,同时大幅度减少管道线路的损耗,减少重庆双象超纤能源成本的支出,保障重庆双象超纤正常生产能源的持续稳定供应。
(1)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双象与重庆奕翔的MMA原材料采购定价以市场行情报价确定,交易价格公允。付款方式采取该行业通用的先支付货款再发货等方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2)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双象超纤与重庆双象电子能源蒸汽的采购定价,以市场行情报价确定,交易价格公允。付款方式选用先使用蒸汽,每月抄表后结算支付货款的方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1)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双象向重庆奕翔采购MMA原材料将对关联交易保持其持续性。该关联交易采取市场价定价,能够保证交易价格的公允。重庆奕翔向苏州双象供应MMA原材料,可以有效解决苏州双象原材料没有办法获得,影响公司制作与发展的难题,不仅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反而更加有利于苏州双象的做大做强和发展。苏州双象将保证与重庆奕翔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避免产生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情形。另外,市场上有同种类型的产品选择,不会被关联方控制。
(2)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双象超纤向重庆双象电子采购能源蒸汽将对关联交易保持其持续性。该关联交易采取市场价定价,能够保证交易价格的公允。重庆双象超纤将保证与重庆双象电子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避免产生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情形。另外,当地市场上有同类能源供应,不会被关联方控制。
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双象光学材料有限公司基于生产经营活动实际需要,预计发生的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苏州双象向关联方重庆奕翔化工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甲基丙烯酸甲酯(MMA),能够充分的利用关联双方的优势,发挥产业链的作用,稳定原材料供应,推动苏州双象业务的做大做强和发展,对交易双方互惠互利。苏州双象与上述关联方的交易定价参照市场同种类型的产品价格确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一定的影响。对此表示同意。
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双象超纤材料有限公司基于生产经营活动实际需要,预计发生的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要。重庆双象向关联方重庆双象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采购能源蒸汽,能够充分的利用关联双方的优势,发挥产业链的作用,关联方厂址位于重庆双象旁边,距离很近,可以稳定向重庆双象提供高品质的蒸汽,同时大幅度减少管道线路的损耗,减少重庆双象能源成本的支出,保障重庆双象正常生产能源的持续稳定供应。对交易双方互惠互利。重庆双象与上述关联方的交易定价以市场行情报价确定,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一定的影响。对此表示同意。
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双象光学材料有限公司基于生产经营活动实际需要,预计发生的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苏州双象向关联方重庆奕翔化工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甲基丙烯酸甲酯(MMA),能够充分的利用关联双方的优势,发挥产业链的作用,稳定原材料供应,推动苏州双象业务的做大做强和发展,对交易双方互惠互利。苏州双象与上述关联方的交易定价参照市场同种类型的产品价格确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双象超纤材料有限公司基于生产经营活动实际需要,预计发生的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要。重庆双象向关联方重庆双象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采购能源蒸汽,能够充分的利用关联双方的优势,发挥产业链的作用,关联方厂址位于重庆双象旁边,距离很近,可以稳定向重庆双象提供高品质的蒸汽,同时大幅度减少管道线路的损耗,减少重庆双象能源成本的支出,保障重庆双象正常生产能源的持续稳定供应。对交易双方互惠互利。重庆双象与上述关联方的交易定价以市场行情报价确定,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3、《双象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双象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联方无锡双象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象新材料”、“委托方”)委托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重庆双象超纤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超纤”、“受托方”)加工鞋用聚氨酯树脂产品,协议期间委托加工费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200万元。
双象新材料为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江苏双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023年4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方委托公司全资子公司加工产品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顾希红、刘连伟、王浩回避了表决,其他4名非关联董事都同意通过了该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普通货运,聚氨酯树脂(不含危险化学品)、增塑剂(不含危险化学品)的制造、加工;化工原料及产品的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和本企业所需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双象新材料为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江苏双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双象新材料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0、履约能力分析:双象新材料系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独立法人实体,经营正常,拥有非常良好的履约能力。经查询,双象新材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1、最近一年财务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31,608.34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0,494.76万元;2022年1-12月,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9,842.57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403.17万元。(未经审计)
双象新材料委托重庆超纤加工鞋用聚氨酯树脂产品,协议期间合计委托加工费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200万元。
委托加工费以产品加工成本为基础确定,加工成本包括重庆超纤提供的人工、检验、仓储及制造费用等,所有原辅材料由双象新材料提供。
双象新材料委托重庆超纤加工鞋用聚氨酯树脂产品,协议期间加工费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200万元,委托加工结算单价以双方日常经营签订的协议价格为准。
具体委托加工产品、产量、规格、标准、交货时间等以《委托加工订单》信息为准。
1、在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内,委托方将以不定期、多批次向受托方签派《委托加工订单》的形式委托受托方进行具体产品的加工。
2、《委托加工订单》内容为双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委托方向受托方签发的具体、详细的产品委托加工需求信息,经双方盖章确认后,订单生效。
3、委托加工产品的具体名称、型号、数量、价格、产品技术(参数)等信息由双方签派/确认的《委托加工订单》予以明确。
4、受托方应在收到委托方签派的《委托加工订单》之日起 5 日内,明确回复是否接受订单。
委托方先向受托方支付人民币 30万元协议执行保证金。加工费支付方式为:当月加工费于次月 15日前结清。
重庆超纤具备聚氨酯树脂的生产能力,且有较大产能富余。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重庆超纤的产能利用率,降低固定经营成本,增强公司纯收入能力。本次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另外的股东利益。
2023年年初至披露日重庆双象超纤与双象新材料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215.12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企业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材料,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重庆超纤的正常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有利于提高重庆超纤的产能利用率,降低固定经营成本,增加公司收益,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一定的影响。对此表示同意。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重庆超纤的正常经营活动,有利于提高重庆超纤的产能利用率,降低固定经营成本,增加公司收益。本次关联交易占公司收入比重较小,不会影响企业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都同意该议案。
3、《双象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双象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庆双象超纤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双象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双象光学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双象光学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因发展及经营需要,拟向关联方无锡双象橡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象机械”)采购设备并委托其安装、提供维保等服务,公司与关联方双象机械业务合作期间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万元。
双象机械为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江苏双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023年4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关联方采购设备等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顾希红、刘连伟、王浩、倪海建回避了表决,其他3名非关联董事都同意通过了该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橡胶塑料机械和通用机械的制造、加工、销售;机械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双象机械为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江苏双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双象机械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0、履约能力分析:双象机械系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独立法人实体,经营正常,拥有非常良好的履约能力。经查询,双象机械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1、最近一年财务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19,984.16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9,556.52万元;2022年1-12月,营业收入为人民币7,918.6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409.16万元。(未经审计)
公司因发展及经营需要拟向关联方双象机械采购部分设备并委托其安装、提供维保等服务,公司与关联方双象机械业务合作期间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万元。
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允、合理的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具体关联交易的结算价格及期限按双方签订的单笔合同价格及结算期限为准。
遵循平等合作、互利共赢、公平公允的原则,双方将根据日常经营的需要签订交易协议,公司向关联方双象机械采购设备并委托其安装、提供维保等服务,双方依据每次交易协议约定的价格、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支付交易价款。具体交易协议内容以每次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合作期间为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一年。
双象机械从事机械设备制造相关行业已二十多年,具有较高的非标设备的研发、生产实力,能够很好的满足公司对部分设备的定制采购、安装、维保等的需求,有利于保证按时保质向公司交付提供相关设备和服务,且能够更好的降低沟通和采购成本,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和在建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保证与双象机械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避免产生影响上市企业独立性的情形。
2023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双象机械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0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材料,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关联双方的正常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有利于公司降低沟通成本,提升公司设备采购、安装、维保等效率,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一定的影响。对此表示同意。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关联双方的正常经营行为,有利于公司降低沟通成本,提升公司设备采购、安装、维保等效率。本次关联交易占公司同类业务比重较小,不会影响企业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都同意该议案。
3、《双象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双象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3年4月15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销部分应收账款〉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公开披露质量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经营成果及资产价值,企业决定对部分没办法回收的应收账款进行核销。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详细情况如下:
本次核销的资产类科目应收账款共计4,506,447.26元,公司已依据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上述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核销符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及会计政策的要求,不影响公司当期利润,不涉及关联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企业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材料,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应收账款核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真实的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核销根据充分;公司本次核销部分应收账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赞同公司本次核销部分应收账款。
3、《双象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大华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须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有着非常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已连续多年为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在过去的审计服务中,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其出具的各项报告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董事会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依据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截至 2022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603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000人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有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30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纪律处分1次;88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41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纪律处分2次。
项目合伙人:薛祈明,2000年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年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7年2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将于2023年12月开始为本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施昌臻,2006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年3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12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19年12月开始为本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3个。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邱俊洲,200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年2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1年12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20家次。
项目合伙人受到行政监管措施1次、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2023年度审计费用将根据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在为企业来提供2022年度审计服务工作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较好保护了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我们通过跟踪、了解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本情况及其 2022 年度开展的审计工作,审阅其出具的报告后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从业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很好的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情况等进行审计。续聘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另外的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赞同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从业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很好的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情况等进行审计。续聘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另外的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赞同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本次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4、《双象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5、《双象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6、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 4月 15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详细的细节内容公告如下: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解释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解释16号三个事项的会计处理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新准则,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规定,本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本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及“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解释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