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问新版医保目录!119 种药品背后的政策解读

  12月28日,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

  经过本次目录调整,119种药品被调入目录,29种药品被调出目录,最终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2800种,其中西药部分1264种,中成药部分1315种,协议期内谈判药品221种。另外,还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892种。

  对目录外药品,在评审、测算、以及确定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等环节,均考虑现阶段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负担能力等因素,设定了符合“保基本”定位的技术标准,确保谈判形成的支付标准符合预期。

  对目录内药品,专门组织专家评审,对原未经谈判准入目录且价格或费用偏高的品种进行谈判降价,引导目录内药品的支付标准逐步回归合理。同时,通过调出临床价值不高药品等措施,特别是近年来集中带量采购“以量换价”进一步挤压药价水分,实现“腾笼换鸟”,确保基金安全。

  不同于前几轮调整将“所有已上市药品”纳入评审范围的做法,今年首次实行申报制,即符合今年调整方案所列条件的目录外药品才可被纳入调整范围。目录外药品的调整范围实现了从“海选”向“优选”的转变。

  根据《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今年调整的目录外药品主要有7类:

  被相关部门纳入急需境外新药名单、鼓励仿制药目录或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药品;

  2015年1月1日以后获批上市的药品,以及2015年1月1日以后适应证、功能主治等出现重大变化的药品。

  同时,考虑到各省原自行增补药品的用药延续性,本次也将“纳入5个及以上省级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纳入调整范围。

  本次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的谈判成功率如何?谈判成功的药品数量、类型、治疗领域及价格降幅如何?

  与往年相比,本次调整一个重要特点是谈判降价调入的药品数量最多,惠及的治疗领域最广泛。

  共对162种药品进行了谈判,谈判成功119种(其中目录外96种,目录内23种),成功率73.46%,平均降价50.64%。

  本次目录调整共新调入119种药品(含独家药品96种,非独家药品23种),这些药品共涉及31个临床组别,占所有临床组别的86%,患者受益面十分普遍,患者的获得感会更加强烈。

  目录内有29种药品调出,请问哪些情况下药品会调出,是否会对相关疾病患者用药有影响?

  经专家评审,共计29种药品被调出目录,主要为临床价值不高且可替代,或者被药监部门撤销文号成为“僵尸药”等品种。

  这些药品的调出,经过了专家反复论证,严格按程序确定的。专家们在评审过程中,将可替代性作为一项重要指标,被调出的药品目录内均有疗效相当或更好的药物可供替代。同时,这些药品的调出,为更多新药、好药纳入目录腾出了空间。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等,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可以被调出《药品目录》。

  在今年的调整过程中,评审专家经反复论证和严格评审,按上述要求将14种目录内药品纳入谈判范围,如谈判成功将被保留在目录内,否则调出目录。这14种药品都是前期准入目录时未经谈判,且经评估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的药品。

  一是提升药品经济性。药品也有生命周期,受市场之间的竞争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药品的支付标准也应该相应调整。从真实的情况看,部分药品进入目录后,支付标准长期没有调整,或者调整不到位,经济性显而易见地下降。谈判是提升经济性的重要手段。

  二是提升公平性。通过引入谈判机制,近年来一些新准入目录的药品性价比更高,与原目录内的“老品种”相比出现了价格“倒挂”现象,为维护医保基金使用和患者权益的公平性,我们利用市场机制,对“老品种”进行谈判,引导其支付标准回归合理。

  三是减轻患者负担,节省基金支出。实践证明,通过对“老品种”进行谈判,能够切实减轻患者负担,提升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在以后的调整中,我们也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合乎条件的“老品种”进行谈判,着力提升目录内药品的经济性。

  2018年,医保局成立伊始,就组织并且开展了抗癌药专项准入谈判,最终17种药品谈判成功纳入目录,并于今年底协议到期。

  这17种抗癌药中,3种药品有仿制药上市被纳入乙类管理。14种独家药品按规则进行了续约或再次谈判,平均降幅为14.95%,其中个别一线余亿元。同时,本次调整还新增了17种抗癌药,这中间还包括PD-1、仑伐替尼等新药好药,目录内癌症用药的保障水平明显提升。

  由于在目录调整过程中,我们严格把握药品的经济性,新增的119种药品(独家96种,非独家23种),多数是经过谈判实现降价的独家药品,预计2021年增加的基金支出,与谈判和调出药品所腾出的空间基本相当。

  同时,本次谈判药品的协议有效期为两年,两年后我们将结合实际销售情况再次调整其支付标准,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从患者负担情况看,通过谈判降价和医保报销,预计2021年可累计为患者减负约280亿元。

  针对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国家医保局采取了哪些措施加强监督,保证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廉洁?

  国家医保局始终格外的重视加强医保药品目录调整中监督机制的建设,局领导在关键环节亲自部署,明确工作任务,强调廉政纪律要求,确保谈判工作科学、规范、廉洁、有序。

  一是完善制度措施。针对目录调整有可能会出现的风险点,对专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人员,都制定了明确的制度措施,从源头上防范风险。

  二是强化对专家的监督管理。在确定专家名单、分配测算、谈判任务等环节严格坚持利益回避和随机原则,所有专家均随机抽取产生。要求专家必须在职在岗,且每名专家只参加一个环节的工作。专家评审、测算等环节实行全封闭。

  三是加强内控管理。制定了专项工作规则,明确各工作岗位和人员责任,完善信息保密、利益回避、责任追究等制度措施,加强廉政保密等方面的教育、监督和管理。

  四是加强规范约束。所有工作人员和专家均签署《保密和廉政承诺书》《无利益冲突声明》。所有专家均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并如实报告与企业利益相关的事项。

  五是主动接受各方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目录调整工作邀请媒体和纪检监察等方面参加,谈判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做到所有证据可追溯、各方可申诉。按照以上要求,本次谈判工作规范有序,稳妥推进。

  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是药品企业与国家医保局共同约定的医保支付标准,是基金支付和患者个人支付的费用总和,各统筹地区以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为基准支付药品费用。

  协议期满后按照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有关法律法规做调整。协议有效期内谈判药品企业向全国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供应该药品的价格不超过医保支付标准。

  有效期限内如有其它生产企业的同通用名称药品(仿制药)上市,自动属于目录范围,医保部门有权根据仿制药价格调整医保支付标准,也有权将该通用名药品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有效期限内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市场实际价格已明显低于约定支付标准的,医保部门可以与企业协商重新制定支付标准。超过有效期限后,医保部门按照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有关法律法规调整支付标准。

  由于疫情原因,今年的调整工作12月份才结束。为了给地方医保部门和经办机构预留系统调整、政策衔接、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时间,我们决定

  国家医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印发文件,加强指导,推动各地做好新版目录落地执行,并加强监测调度,强化准入后管理,确保新版目录能尽早惠及广大人民群众。